婚後不告而別 女判還720萬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4日電)陳姓男子將賣屋所得新台幣720萬元交給女友保管,不料婚後不久,女方竟不告而別。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女方應返還72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黃姓女子交往,在民國99年論及婚嫁,不但按月把薪水匯給女方,還將賣屋所得720萬元交給女友保管,結婚宴客還去蜜月旅行,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不久就不告而別。

陳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方還錢,女方則說這筆錢是單純贈與,男方不能舉證證明有寄託關係。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兩人關係應該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

合議庭認為,這筆錢是負擔家務供兩造共同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費,陳男轉匯款項都是基於共同家庭生活,因此移交財物給黃女管理,判決女方應將720萬元還給男方。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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