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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獵槍案 大辯論

自由時報/ 2013.12.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陳彥廷/綜合報導〕原住民自製獵槍是否涉刑責?自製獵槍的結構定義為何?最高法院鑑於各法院見解不一,昨針對屏東縣排灣族原住民蔡忠誠自製獵槍案開庭辯論,檢辯唇槍舌劍,人權團體在場外聲援蔡,全案定於17日宣判。

原只處罰鍰 更一審判2年8月

蔡忠誠97年6月在屏東縣牡丹鄉某工寮,自製長槍打獵用,遭警查獲3把,其中2把經屏東地檢署起訴,一、二審皆依槍砲條例第20條「原民免除刑責條款」,認定原民自製獵槍不涉刑責,只處罰鍰。

上訴三審後,免刑責部分遭撤銷發回(其餘判決確定),更一審改認定有罪,理由是內政部函釋,原民自製獵槍應屬傳統從槍口裝填火藥者(即前膛槍)才免除刑罰,蔡自製獵槍屬於能裝填子彈並擊發者(即後膛槍),不能免除刑責,更一審改依槍砲條例的非法製槍罪,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蔡上訴三審。

合議庭受命法官黃仁松表示有4大爭點,一、槍砲條例第20條「自製獵槍」應如何定義?二、警政署在100年11月修正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能否援引內政部87年函釋的「自製獵槍」定義?三、原民自製子彈應如何處罰? 四、憲法及原住民基本法對原民傳統及智慧創作,與自製獵槍的關聯為何?

最高院開庭 原民謢傳統文化

檢察官認為,原民自製獵槍在性能方面,不能無限上綱,否則危害社會;憲法保護原民權益,也應兼顧社會安全。

排灣族律師林長振向法官表示,不該限定原民使用「荷蘭殖民時期」傳入的前膛槍,台灣每階段統治者,都以各種理由限制原民文化,希望最高法院成為原民權益的捍衛者。

另兩名委任律師詹順貴、林宗儀也說,前膛槍發生膛炸機率很高,人類使用工具不斷演化,為何原民自製獵槍不能逐步改善?依憲法及兩公約規定,應保護原民狩獵文化。

蔡忠誠出庭後說,被判刑非常無奈,希望政府的法令要明確,合法和不合法都要規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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