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符合自首要件 國外服刑部份不折抵
88年2月中旬,「金慶12號」在印度洋捕撈,船上有船長龔泰安(在押)、4名台籍人員、18名中國漁工、2名菲國漁工共25人。2月16日中午,龔嫌酒後為中國漁工偷懶扣薪及是否續約等問題,在甲板上與漁工代表楊勇起衝突,並認為他帶頭抗爭,涉嫌開槍擊斃。
龔行凶後,又涉嫌對聽到槍聲前來甲板的多名中國漁工開槍,甚至走進房間,將熟睡中國漁工逐一射殺,總計有9名漁工死亡,另有曹姓漁工等4人抱著浮球跳入海中逃命,但龔卻不肯罷休,駕駛漁船追撞落海漁工,曹等人不知去向。
龔嫌並命令其他船員將屍體丟入大海、清洗血跡,及偽造中國漁工叛變的報告,意圖掩飾其犯行。同月20日,漁船駛抵模里西斯路易斯港後,龔嫌主動交付槍彈,並在其他船員下船作證前坦承殺人,符合自首要件。
後來,龔在當地被以屠殺罪判終生監禁,去年11月間,龔嫌服刑13年後假釋,刑事局派員飛往模國成功押回。
法界:服刑13年 量處徒刑20年不算輕
二審合議庭指出,漁船抵達港口後,龔主動交出凶槍、坦承殺人,符合自首要件,應處無期徒刑,另應符合96年公布減刑要件,所以維持原審刑度,並強調龔雖在國外服刑13年,但手段殘忍,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予折抵部分刑度。
法界人士表示,法律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龔並符合減刑要件及已服刑13年,量處徒刑20年,應該不算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