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自民國97年6月間起,在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某工寮,未經許可而以砂輪機、電焊機等工具,自製2支長槍,一、二審均依修正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
但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認為蔡男自製的長槍,並非所謂原住民「自製獵槍」,因此不論使用目的是否為生活所需,都不應免除刑罰,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決蔡男2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全案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決定於3日上午9時30分開庭,就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生活所需的自製獵槍,是否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槍枝進行辯論。
蔡男由律師林宗儀、詹順貴、林長振共同擔任辯護人,其中林長振是來自台東排灣族籍、長期為原住民發聲的律師。
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將於開庭前,上午9時在最高法院舉辦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