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70歲林姓男子不配合警方進行酒測,被視同拒測,開出一張6萬元罰單,並要吊銷其駕照及3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林男提起行政訴訟,指警方未告知罰則;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警方說明時只提到罰款,判罰款6萬元部分成立,吊銷駕照等處分不成立。
林男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林男今年2月間騎機車經桃園市三民路與永安路口處,被警方攔檢,他不配合酒測,吹氣多次都沒成功,警方以視同拒測開出6萬元罰單,並處以吊銷其駕照,及3年不得再考領處分。
林男認為,警方未依規定告知拒酒測罰則,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行政訴訟一審改地院審理)法官調閱錄影畫面,發現員警雖有說「如果吹3遍不成功,就要直接開拒測!」以及「再吹一次不過,就要直接開單了,是罰最高的喔!」但員警只提到要罰款,並未提及要吊銷駕照等處分,不符大法官會議解釋,進行酒測時,警察應先告知拒測的後果,受檢人仍拒測,才能處罰。
法官認為,警察執法時,只告知拒酒測將裁處最高罰鍰,並未完整告知,尚須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處分,因而判處6萬元罰款部分成立,其餘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