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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開羅宣言 具國際法效力

自由時報/ 2013.12.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昨天出席開羅宣言七十週年紀念與學術研討會,對於開羅宣言的意義與效力,提出強力的辯護。馬表示,有人說該宣言只是「新聞公報」,「這個看法是很大的誤會」,他強調,開羅宣言對中華民國的意義,在於「奠定台、澎重回中華民國版圖的法律基礎」。

對中華民國意義 是收復失土

馬表示,開羅宣言確立台灣的地位,「對我國來說,最重要就是收復失土」,宣言中要求日本必須將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因此奠定台澎重回中華民國版圖的法律基礎。

馬表示,過去外界曾有質疑,認為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因為三位元首並未簽字,因此不算是條約。馬強調,「這個看法是非常大的誤會」,在國際法上,一位國家元首在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

馬也說,美、日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書等三項文件列為條約,因此這三項戰時的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日、美與我國都受到拘束。

馬認為,當年蔣中正參與開羅會議,是中華民國第一次以四強姿態參與國際高峰會議,當時蔣抱持「扶弱小而寬仇敵,伸正義而避分贓」精神,與美、英兩國確立戰後東亞的版圖,而中華民國收復東北四省、台澎,協助朝鮮與越南獨立,不僅是劃時代的大事,對於往後東亞情勢也有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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