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院判決,美籍裴姓男子與友人民國100年10月在台北市信義區搭計程車,目的地是新北市復興路,卻因口音誤說成福興路。
司機聽了誤以為他們要去台北市文山區的福興路,結果開錯路,雙方爆發衝突互罵,又互相拉扯。裴男指控司機爆粗口罵三字經,對他媽媽不敬,欺負以為他聽不懂台語,所以他出拳,又用同句三字經回敬。
法院一審認定,兩人互毆又互罵髒話,依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判處裴男及司機罰金新台幣3000元及拘役20日;裴男判刑定讞,但司機不服提起上訴,否認罵三字經或出手打人。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裴男指控司機打臉又從後方拉頭髮,導致他左邊脖子受傷,但這與常理不符,且裴男也未到醫院驗傷;加上同車友人也聽不太懂中文,無法確認司機是否罵三字經,查無證據證明司機犯罪,判決無罪,司機部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