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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任意設置廣告物 最高罰20萬元

台灣好新聞/ 2013.11.29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台南商業區經營商品主題式小店舖越來越多,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等廣告物更到處林立。由於多數未申請許可,主管機關市府工務局29日特別籲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以免最高被罰20萬元。

工務局指出,常有民眾不諳法令隨意樹立廣告招牌,一旦遭到檢舉其任意於建築物設置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物時,卻抱怨這是他的家,僅是單純廣告,又沒有妨礙到別人,怎還會違背法令?

工務局表示,民眾任意違規設置廣告物,容易破壞市容觀瞻。因此超過一定規模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依「建築法」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申請廣告物許可證及雜項執照,另一定規模以下者,雖不用申請雜項執照也應申請廣告物許可證,不得任意設置。

工務局強調,民眾如果違規設置廣告物經所轄區公所查報後,工務局會函請當事人限期補辦雜項執照及廣告物許可,否則將依建築法第95-3條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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