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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2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2.事實發生日:102/11/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官田鋼鐵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官田鋼鐵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合計26,281,800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1月27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6日上午11時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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