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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治水經費上限送協商

中央社/ 2013.11.2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但對治水經費上限、施行期間相關條文沒共識,送交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明列的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流域整體規劃及綜合治水原則、政策及優先秩序,擬訂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特別條例各項工作,必要時可委辦、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

有關治水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行政院版是6年新台幣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版是8年800億元;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翁重鈞提案建議6年1000億元,經討論仍沒共識。

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表示,應等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檢討報告出來,再具體規劃。經委會決議,將相關條文送協商。

經濟部水利署長楊偉甫下午受訪表示,每年執行100億元是依據過去經驗,品質與執行能量能達穩定程度,過去已規劃、較優先部分缺的經費列入這期計畫,預計6年執行完成,重新檢視後如有必要再提後續計畫。這期計畫行政院主導性較強,現在水患消除已有成效,但消除方法須更宏觀,治水不要完全靠工程方式。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為降低開發衝擊並推動流域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應優先運用低衝擊開發方式,以增加透水、滯洪與綠地面積及不增加下游河川、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並不得妨礙原有水路的集、排水功能,且不能阻礙上游地區的地表逕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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