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1/272.公司名稱: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壹週刊等6.報導內容:麥芽糊精產地標示不實7.發生緣由:後續發展說明8.因應措施:經桃園地檢署偵訊後,二位主管分別以下列金額,交保侯傳:董事長康國鋒:300萬元營業部副總經理吳串根:150萬元9.其他應敘明事項:(1)針對檢調單位調查行動,本公司基於尊重司法,於調查過程中完全配合並提供一切必要之資料以供查核。(2)對本公司之營運與財務尚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