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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少爺酒駕致死案 最高法院判刑6年定讞

NOWnews/ 2013.11.27 00: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葉少爺酒駕致死案上訴到三審,27日最高法院駁回雙方上訴,依公共危險罪嫌將葉冠亨判有期徒刑6年定讞。

這起喧騰一時的酒駕撞人致死案件,肇事者葉冠亨在去年4月25日凌晨與友人在夜店狂歡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以將近時速100公里的高速、撞上當時違規左轉入光復一街、王姓男子所駕駛的垃圾車右後方,因為撞擊力道過大,導致葉車失控翻覆,撞上當時等待穿越中華三路的李姓婦人,當場造成李婦與葉冠亨同車副駕駛座陳姓友人當場死亡。

原本一審時高雄地方法院分別是以兩條罪名,「公共危險」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但二審法院認為葉冠亨並無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僅依公共危險罪嫌判刑,不過同樣維持一審刑度6年。

此案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二審認定,依公共危險罪嫌將葉冠亨判有期徒刑6年,而垃圾車的王姓駕駛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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