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依現行性平法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1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立委江惠貞認為,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導致病假額度變相減少,影響女性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