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童星保護條款」 每周工作不得逾40小時

NOWnews/
12 年前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有鑑於許多童星為了配合劇組拍片進度,熬夜拍戲,嚴重影響身心及正常上課學習。立法院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明定童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而過去很多因為簽經紀約而不適用勞基法的童星,在新法通過後,也將一併納入保障,未來都受到勞基法的約束。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童星一直有工時過長、過早、過晚的問題,有些導演為求戲劇效果逼真,甚至要求童星親自拍攝危險鏡頭、冒著低溫浸泡在冷水中,勞動條件極為惡劣。然而,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目前實務上童星若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由於不屬典型的僱傭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基法,形成童星權益保障的漏洞。

根據新修正的勞基法條文,又稱為「童星保護條款」,未來童星可獲得以下保障包括,未來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少年,必須得到勞工主管機關的許可才可以工作,許可標準由勞委會依據童工的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訂定;過去很多因為簽經紀約而不適用勞基法的童星,在新法通過後,也將一併納入保障。

另外,新法也明定,童星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可超過40小時,每工作7天一定要休假1天。雇主違反童工工時規定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