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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1年3日生理假不納病假 童工每周工作不得逾40小時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2013.11.26 00:00
女性勞工朋友有福了,立法院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此外,立法院還三讀修正通過多項法案,包括明定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的公共運動設施,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明定童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且童星納入勞基法保障。

現行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

但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認為,女性勞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請生理假卻併入病假計算,導致病假額度變相減少,影響女性勞工權益。此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勞委會表示,若全年病假數沒超過30日,都可領到半薪

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部分,現行勞基法規定,禁止雇主僱用未滿15歲以下者,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則例外許可,並準用童工保護規範,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童工保護規範不分對象、一體適用,可能導致5歲幼兒每日可工作8小時的荒謬現象。而按現行規定,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屬僱傭關係,不適用勞基法,形同漏洞。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未滿15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僱傭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並增訂違規雇主罰則。童工工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範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至於國民體育法第3條規定,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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