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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衛部訂藥物回收辦法

中央社/ 2013.11.2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明定衛生福利部應訂回收藥物分級、處置方法及回收作業實施方式相關辦法。

現行藥事法規定,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對健康有害等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應通知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並依規定期限回收市售品。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何欣純在提案說明表示,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估,每年浪費掉的藥物達36公噸,價值近新台幣3億元;調查發現,61.5%民眾會將過期藥、剩藥丟垃圾桶、4.3%沖入馬桶、2.9%轉送親友,僅8.4%拿回藥局、7.8%拿回診所或醫院。

她說,任意棄置藥品潛藏用藥危機、環境污染及醫療資源浪費問題,目前的淨水、污水處理系統對分解藥物淨化有限,含藥的化學物質可能隨居家飲水系統、慢性影響飲用者健康。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應回收的藥物,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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