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童星為配合劇組拍片,常沒日沒夜的工作,還被要求拍攝危險鏡頭,但由於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適用勞基法,形成保護的漏洞。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工作,必須事先經過勞工主管機關許可;簽經紀約的童星雖然不是僱傭契約,但仍適用勞基法及童工保護規定。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原音)將來這個童星的保障條款,這個子法頒訂之後,那所有的包括他的家長、包括他的經紀人,包括他的製作單位,其實他們都應該遵守這樣的原則。』
修正通過的條文也明定童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不得於例假日工作。違反工時規定者,將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修正條文也授權勞委會,必須依不同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等因素,訂定未滿15歲童星的工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