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從事刺青工作的黃姓男子曾為同學胞妹在右肩後背刺上蝴蝶圖樣的刺青,民國100年8月初,在雲林縣的住處再為對方刺青打霧,女方感到疼痛喊停,但黃男竟脫去對方褲子並壓倒,不顧女子腳踢大喊「你不要這樣」、「你是我哥哥的同學」、「我已經嫁人了」等語,強行性侵得逞。
黃男隨後載女子返家,途中擔心對方報警,一路往台南方向駛去,並強行取走女子的手機,甚至拿出類似狼牙棒的工具架在女子脖子上恫嚇「我什麼都做得出來」。
女子後來佯稱要上廁所,被黃男放在嘉義縣公墓後,趁機攔下過路貨車求救,報警處理。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認為有傷害尊親屬、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前科的黃姓男子,罔顧被害人的信賴,惡性不輕,被害人不願原諒他也不願和解,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