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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9月9日國民體育日

中央社/ 2013.11.26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明定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的公共運動設施,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第3條規定,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

條文規定,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150分鐘以上。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何欣純受訪表示,當初提修法案,看到一則新聞台灣學童肥胖率太高,政府設立的運動中心部分有閒置與區域分布不均衡之處,希望藉由國民體育日的訂定,鼓勵各縣市政府發展體育活動。

何欣純指示,公立運動中心在國民體育日當天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免費提供不分年齡、階層的民眾使用;私立運動中心無法強制免費提供運動設施與服務,因此站在鼓勵性質,希望私立運動中心也能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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