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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3日生理假不納病假

中央社/ 2013.11.2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

現行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認為,女性勞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請生理假卻併入病假計算,導致病假額度變相減少,影響女性勞工權益。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科長吳品霏在法案初審時受訪表示,根據調查數據,平均每年每人請生理假天數約3日,修法通過後,女性勞工每年有3天生理假不須納入病假,若全年病假數沒超過30日,都可領到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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