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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加強校園性侵等處罰

中央商情網/ 2013.11.26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3年11月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加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處罰。

現行條文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三讀條文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處置,並得要求加害人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相關課程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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