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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逼少女賣淫 3人判賠80萬

中央社/ 2013.11.2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5日電)劉姓女子與胡姓女子經營網路應召站,吸收少女援交賣淫,少女拒接客,強押簽本票逼賣淫。台中高分院判賠新台幣80萬元。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劉女與胡女經營網路應召站,吸收一名少女援交,雙方約定對半拆帳,因少女在民國100年間不想再接客,劉女要求朱姓少年糾眾押走少女的弟弟,要求少女出面談判。

朱姓少年等多人強押少女的弟弟及男友毆打,並恐嚇簽立本票,限制行動;劉女及胡女則恐嚇少女,要求與男客性交易後,因少女再度拒絕接客,劉女再脅迫少女簽立本票,防止她逃跑。

全案經警查獲偵辦,二審判處劉女等人13年徒刑不等。少女及弟弟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台中高分院今天判處劉女及胡女等3人賠償少女姐弟精神撫慰金共80萬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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