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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槍嚇哭童》 警不符程序 扣毒仍算證據

自由時報/ 2013.11.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發現,男子丁宇龍欲販賣安非他命給韓明志,並選在韓男住處交易,由於警方沒搜索票就掏槍直闖韓家,把屋內2名幼童嚇得號啕大哭;新北地院雖認定搜索程序不合法,但審酌警方是為維護社會安全,認定扣案毒品仍有證據力,判丁宇龍5年4月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警方常出現搜索不合法情形,大都是沒搜索票闖入民宅,但此次警方掏槍導致屋主因「壓力」而同意搜索,較為少見。此案之所以認定有證據能力,應是丁男販毒危害社會重大,若僅是單純吸毒或賭博等輕罪,極有可能認定無證據力,出現無罪判決。

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3日丁宇龍與韓明志,電話中談妥交易安非他命,地點在韓男住處,韓男早被列管,埋伏的警方見丁男出現,尾隨上樓。

丁男進屋後,見韓男拿不出買毒錢,拒絕交易,此時警方敲門,韓男的女友應門,她見到屋外站著一群人,神色緊張,由於帶頭的警察拿著一把手槍,只好同意進入。

警方此舉雖順利搜到安非他命,卻把小孩嚇哭,惹出爭議,丁男也否認販毒。合議庭認為,韓男的女友恐是懾於「槍枝」,才同意搜索,扣案安非他命屬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不過,審酌搜索時,丁主動交出毒品,員警主觀上並無惡意違法取證,或妨害被告人權不法意圖,且販毒又危害社會甚鉅,基於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認定仍有證據力,再綜合其他證據判定丁販毒未遂,可上訴。

本案法院攻防時,因警方搜索疏失成為辯方主力攻擊點,蒞庭檢察官十分重視,還將蒞庭心得透過例行性研討會,與檢察官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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