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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制 折衷保障同志權

中央商情網/ 2013.1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3年11月23日電)法務部委託台北大學法律系進行的報告建議,目前台灣社會較難對同志婚姻有共識,相當於婚姻的同性伴侶制則是折衷方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邱美育日前表示,法務部已針對德國、法國、加拿大的同性婚姻制度完成研究計畫。此外,法務部委託製作的台灣同性婚姻制度化調查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將在月底完成。

法務部委託台北大學法律系在去年5月進行「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研究」報告;為了賦予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或者相當的權益,世界各國現行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是直接承認同性婚姻、第二是承認相當於婚姻的同性伴侶制度、第三是在異性婚姻外,承認同、異性伴侶制。

據報告統計,國際上有10個國家開放同性婚姻,包括全世界最早開放的荷蘭;同性伴侶制度的保障相當於婚姻制度的國家有6個;在異性婚姻外承認同、異性伴侶制度,但保障不一,有些難與婚姻完全相同的國家有6個。

報告指出,加拿大屬於第一種類型的國家,直接開放同性婚姻;加拿大在2005年修正「民事婚姻法」,規定不論兩個同性或兩個異性都可以結婚。

德國則維持傳統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制度,另外在2001年公布「同性伴侶法」,隨著社會漸漸接受這種制度,逐漸修法使內容趨近婚姻。

報告指出,法國在1999年建立民事伴侶制度(PACS),讓同性或異性伴侶在關係維繫期間,所生財產與互相扶持的權利義務有法律保障。(但在今年5月18日,法國總統歐蘭德已經簽署法案,完成同志婚姻立法,使法國同性伴侶能結婚、收養小孩)。

報告表示,台灣對同志伴侶權益的保障與歐美相比,可說是「相當欠缺」。開放同性婚姻牽涉法制層面與價值觀的轉變,目前台灣社會比較難對此達成共識;同性伴侶法不直接挑戰現行身分法中婚姻家庭,以另外的方式打破法律對異性婚姻家庭的獨占性保護,給予同性伴侶類似配偶的權利,是比較折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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