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情報局九十一年吸收羅欽鍊為情報協助人員,以投資中國廣東甲殼素廠名義為掩護,實則赴中蒐集軍用戰機、空軍軍車牌號、廣州軍區靶場、湛江軍港等軍事情報。但羅欽鍊身分被中國情工識破,九十五年六月被逮捕、入獄,羅的投資事業均被沒收,直到一百年六月出獄後返台,軍情局核發包括精神慰撫金在內的失事補償金共新台幣三百九十六萬多元給他。
但羅不服,認為軍事情報局核發補償金額和他財產損失落差太大,申請再補償新台幣九百五十八萬元,但遭軍事情報局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依相關資料,可認定羅男在中國財產損失應有人民幣八十三萬多元,並認為此案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應在軍事情報局才對,而軍情局未能舉證羅無該金額的投資損失,昨判應再補償新台幣三百九十六萬多元給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