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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盛染整:本公司代子公司威盛實業(股)公司及創意疫苗科技(股)公司公告93年至96年間投資金融商品之民事訴訟案最高法院裁定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22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12號民事判決有關富邦證券(股)公司及其前業務經理周秀娟之損害賠償案。2.事實發生日:102/11/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至96年間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遭證券公司前業務經理周秀娟以詐術進行未經授權之交易及偽造買賣報告書而產生損失,經該等子公司向士林地方法院提告,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證券公司及周秀娟需連帶賠償該等子公司合計4188萬元投資款及至清償日止之5%利息。4.處理過程:該證券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並經最高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決定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證券公司及周秀娟需連帶賠償該等子公司合計4188萬元投資款及至清償日止之5%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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