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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親權判定增善意原則

中央社/ 2013.11.22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法官裁定親權,應評估當事人有沒有不當爭取子女行為,「先搶先贏」不再較有利。

現行法官判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常採「繼續性原則」,判定離婚夫妻子女跟著原居住方,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受訪表示,繼續性原則常導致離婚夫妻一方在訴訟過程中藏匿小孩、製造撫養事實,意圖影響親權判決。

她說,如藝人賈靜雯前夫孫志浩帶女兒到美國或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王永慶長孫王泉仁和妻子李晶晶婚變,王泉仁也控訴無法探視女兒。

王育敏表示,修法後,未來父母一方若為爭奪親權藏匿小孩、帶小孩到國外或妨礙父母探視,恐怕不利親權判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善意父母原則」,明定法院裁定親權時,應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尤其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供法院審酌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以做為親權所屬判斷依據。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載明,法院判定親權應考量各族群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有關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三讀修正通過增訂條文,法院除參考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並得依囑託警察、稅捐、金融機關、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專業人士調查特定事項結果認定。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宜臻下午在立法表示,親權要依子女最佳利益判定,但實務操作發現,最佳利益原則反而成為有心人士操作工具,若法官制式適用法條,僅仰賴社工短短2、3小時訪視就裁定親權,可能不足判定父母何方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修法有助增進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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