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寶電腦:依公司法369條之8第二項規定通知已取得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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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1/222.公司名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8第二項規定,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寶)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至102年11月19日止,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已發行普通股共計259,162,830股,加計原持有之290,355,904股,總計持有華寶已發行普通股549,518,734股,總持股比例占華寶已發行股份總數 (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異動為民國102年8月26日,共計607,734,500股) 90.42%,已超過華寶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交易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完成交割,並以書面通知華寶。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