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泰企業:檢調單位於102年11月21日至本公司搜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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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1/222.公司名稱: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壹週刊等6.報導內容:調查局桃園調查處日前接獲檢舉本公司從前年開始,為了省成本,進口大陸製糊精,當成自家生產的產品出售。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8.因應措施:麥芽糊精標示不實案後續發展說明,已由調查局將四名主管依詐欺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訊後,分別以下列金額全部交保候傳:生產部、研發部及採購部副總經理康智量:100萬元營業部經理楊柏春:20萬元營業部課長鄭江任:10萬元生管課長張國華:8萬元9.其他應敘明事項:(1)針對檢調單位調查行動,本公司基於尊重司法,於調查過程中完全配合並提供一切必要之資料以供查核。(2)本公司之營運與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