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上駕駛隨意變換車道引發事故時有所聞,根據調查,去年國道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中,不當變換車道有1,829件,其中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有9,552件,死亡件數就有15件,立法院決定修法開罰這些危險駕駛人。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認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他說:『(原音)就像在雪隧民眾被逼車,受傷且車輛嚴重毀損,國道警察也是找了監視器這樣追蹤了3個月,才找到肇事者,所以我們要怎麼去防範這樣惡意逼車、危險駕駛,所以我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我們希望把它列為危險駕駛,而且由3千至6千的罰款,提升到6千至2萬4。』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