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法 納三級品管設基金
衛生福利部表示,近期因發現不肖廠商,在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等違法行為,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因此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加重處罰。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規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的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規定,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認證的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及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如未依規定辦理,得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明訂,有害人體健康、攙偽或假冒等食品禁止行為的罰鍰,由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的罰鍰,由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的刑度,由現行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為加重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責任,提高罰金額度,為各該項10倍以下的罰金。
至於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草案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草案也明定主管機關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得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基金的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的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0年5月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全面檢討修法後,近期因發生食用油品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並納入食品三級品管概念,亦即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三級,並增訂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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