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於民國四十二年施行,規定「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的團體」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法隸屬二審的高院、高檢署管轄。
九十一、二年間,王秀華等六名台籍碩博士級法輪功成員,先後在中國上海、北京、合肥等地被公安逮捕、搜查、拘禁,返台後聯名向高院自訴控告江澤民、當時中國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等三人,觸犯殘害人群條例。
高院合議庭認定,被告殘害宗教團體的行為地、結果地都在北京等地,依照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無一項位於高院轄區,六人雖主張因修煉法輪功遭江澤民等人滅絕加害,但無法提出積極事證證明返台後仍持續遭迫害,以程序判決「本件管轄錯誤」,並未對江澤民等人是否有罪進行實質審判。
二審偵查主體高檢署則表示,台灣人在本國控告中共當政者這類案件,前幾年較多,暫無特定的完整統計,以往案例多因發生地與被告皆不在高檢轄區,以管轄權錯誤為由簽結。
法輪功台灣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昨天指出,法輪功台灣人權律師團、台灣圖博之友會等團體,自二○○三年起陸續向高檢署控告十一名中國官員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但均被以「沒有管轄權」為由行政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