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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引渡審理 短則6月長則數年

中央社/ 2013.11.20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人後潛逃出境在英國落網,台灣盼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根據英方前例,引渡程序短則6月,多則費時數年,視當地法院審理進度而定。

林克穎落跑後跨海,嗆聲台灣審判不公,甚至開條件才願回台受審,引發群情激憤。由於中華民國、英國未簽署司法互助協定,加上「本國人不引渡」原則,為緝捕林克穎歸案,法務部與外交部合作積極對外研商。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在9月訪歐後與英國檢方對引渡達成共識,依據「英國2003引渡法」特別規定,引渡人犯刑期在1年以上、雙重可罰(意指犯行在兩國都觸法)、且非政治犯、軍事犯或遭種族歧視。

雙方據此授權,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與英國內政部在10月16日異地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法務部表示,愛丁堡法院日前兩度召開羈押聽審庭(hearing),林克穎及委任律師抗辯,並提出聲請交保,將與英國皇家檢察院檢察官對壘,法院將於當地時間21日上午再度開庭,雙方進行法庭攻防。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陳文琪表示,這是台英引渡個案首例,除羈押聽審庭外,也將進行引渡審理。英國法院將裁決准予引渡與否,林克穎與我方都可提起抗告。根據前例,引渡程序短則6個月,多則需費時數年,需視英國法院審理進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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