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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惡性競爭 金管會可重罰

中央商情網/ 2013.11.20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3年11月20日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若銀行殺價競爭沒有改過、惡性重大的話,可以有礙經營健全之虞處分,甚至可以要求撤銷決議、糾正或撤換負責人等重罰。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有些銀行不僅在台灣殺價競爭,甚至在國外沒有資金過多的地區,本國銀行之間也殺價競爭。

曾銘宗說,銀行是否殺價競爭,要看 2個指標,包含訂價必須要符合成本、風險控管等;其次,別人聯貸案已經談得差不多,不可以中間插入搶生意。

曾銘宗說,像是中國大陸、柬埔寨、越南等地,本國銀行自己之間也殺價競爭。他舉例,本來只有1家銀行在柬埔寨設立據點,放款利差可以達到10%,但其他本國銀行陸續進入後,利差竟能殺到6%,這種殺價方式銀行同業之間也會抱怨。

曾銘宗說,一般殺價競爭金管會可用內稽內控未落實,處新台幣200萬元到1000萬元的罰鍰;但是若銀行惡性不改,持續殺價競爭,金管會可依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處分,可以要求撤銷決議、糾正與撤換負責人等重罰。

根據銀行法61條之1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主管機關可以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視情節可處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的職務或停止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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