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黃男在民國99年1月晚間,騎車行經二林鎮道路時,遇到90度急彎,當場連人帶車不慎跌落排水溝,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家屬認為,案發地沒有路燈照明或反光標誌、且護欄設置不當,導致死者從寬逾1公尺的空隙跌落排水溝喪命,提起國賠向彰化縣政府及二林鎮公所、竹塘鄉公所求償300多萬元。
但彰化縣府表示,案發處是供防汛專用、禁止進入的防汛道路,設有護欄而且附近立有警示牌;死者是當地居民,明知路況卻為貪圖便利而冒險抄近路,導致溺水身亡,本身也有過失。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事發地點雖是防汛道路,卻未設置禁止車輛通行、警告或方向指引標誌,護欄設置不當也無照明,但死者深夜騎車卻未注意路況,也有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彰化縣政府應負起25%的過失責任,死者自負75%過失責任,判決彰化縣政府應賠償家屬83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