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在難安/枸杞王過期含農藥 藥燉排骨也不安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新北市刑警大隊與衛生局共同啟動「食安聯合查緝專案」,展開第二波行動,查緝位於樹林區「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涉嫌竄改「枸杞」有效期限,「小蘇打粉」及「100%天然芝麻粉」涉標示不實,共封存「燒酒雞蝦料」、「枸杞王(枸杞)」、「薑母鴨」、「雙花豆」、「小蘇打粉」、「四物滋養湯」、「人蔘燉雞」、「羊肉爐」、「藥燉排骨」及「十全大補」等10項產品,8,747包,共計1,430.93公斤,後續將移請檢警偵辦。
衛生局19日指出,10月下旬接獲民眾自行送驗「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枸杞王」檢出農藥殘留,隨即派員抽驗,於 11月12日 檢驗結果檢出殘留農藥,項目包括亞滅培(Acetamiprid):1.95ppm(規定標準:0.1ppm以下)、待克利(Difenoconazole):0.26ppm(規定標準:不得檢出)、歐螨多(Propargite):0.08ppm(規定標準:不得檢出),因亞滅培殘留農藥超標近20倍,衛生局隨即於「食安聯合查緝專案」提案查緝。
查緝小組稽查時,調閱該產品原料最近一次向「信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貨為今年(102年) 9月17日,耆盛公司自稱該產品有效期限為1年,故推算該批產品有效期限應為 2014年9月16日 ,現場成品之有效期限卻為 2014年11月8日 ,涉嫌竄改有效期限,涉及違反刑法第210條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緝小組現場另外發現耆盛公司所販售小蘇打粉,進貨 25公斤 裝碳酸氫鈉,該公司擅自分裝小包裝出售,因小蘇打粉係屬於食品添加物,擅自分裝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也未依規定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及應於期限內回收改正。
新北市衛生局說,該公司販售「100%天然芝麻粉」產品外包裝標榜「100%」,但該產品原料未見任何相關標識,疑有誇大不實及易生誤解,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法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衛生局並將查獲事證後續移檢警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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