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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上市買賣日期暨退還股款發放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9 00:00
壹、本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退還股款,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9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4998號 函同意辦理減資銷除股份;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書』, 亦已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0月15日臺證上一字第 1020021289號函核准在案。貳、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星期一)上市買賣,原舊 股票依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起至102年11月22日止停止在市場交 易,且在新股上市買賣時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上市有關事項 公告如后: 一、應換發之舊股票:歷年已發行股份計普通股1,183,193,691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1,831,936,910元整。 二、本次減資股數:普通股449,613,60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新台幣4,496,136,020元整。 三、減資後換發無實體新股:總計普通股733,580,089股,每股面額新台 幣10元,共計新台幣7,335,800,890元整。 四、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 五、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參、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102年11月25日(星期一)開始換發,換發新股手 續如下: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 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三、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 放日(民國102年11月25日)後,股東持現股之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 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四、換發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二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02-27023999。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以匯款方式或「禁止 背書轉讓」之支票掛號郵寄各股東,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伍、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 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 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陸、依據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0761號函釋所明定,公司辦理減資, 收回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 讓之性質,應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另按財政部73年1月25日 台財稅第50563號函釋規定,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上市前,個人取得增 資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而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始行轉讓者,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本公司曾於民國82、 83及84年辦理盈餘轉增資緩課股利所得稅,若股東仍持有該部份緩課股票, 因本次減資造成緩課原因消滅而需計算股利所得之個人股東,可將該股利所 得計入每年新台幣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柒、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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