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曹女為一家全球投資管理集團的負責人,她在民國98年間,透過他人得知位於大陸東莞地區的兩家公司有貸款需求,即透過中間人向兩公司誆稱她是清朝皇室後裔,她的集團在全球25大銀行內的資金,均為清朝皇室資產,僅她一人有簽字動用權。
曹女謊稱因不能直接取得集團的資金,必須透過企業申請,再由集團申請銀行開立信用狀,不過,欲貸款公司須先行支付貸款金額0.3%的通訊費給她的集團,等辦好貸款後,會返還這筆錢;大陸兩家公司信以為真,總計匯款24萬美元的通訊費至她的相關帳戶。
檢方指出,曹女收錢後,把錢花用殆盡,未依約定期限完成貸款手續,兩公司才得知被騙,跨海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