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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扯後腿業者避責 塑劑案消基會決上訴

卡優新聞網/魏妤庭 2013.11.16 00:00

消基會代消費者提出塑化劑的團體訴訟,判決結果於10月中揭曉,但新北市地方法院僅要求業者按消費者提供的購買證明金額予以賠償,並駁回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總額只賠120萬元。消基會今(15)日痛批,塑化劑團體訴訟求償金,比單一業者向上游廠商索賠金額還不如,政府部門扯後腿使業者規避應負責任,決定再上訴爭取消費者應有權益。

2011年5月的「塑化劑風暴」席捲全台,不肖業者昱伸、賓漢等香料公司,於食物添加物起雲劑中違法添加塑化劑,販售給下游食品業者,因牽連的商品範圍廣泛,也造成消費者陷入恐慌。為了維護民眾權益,消基會於去(2012)年3月15日替500多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起告訴。

消基會指出,訴訟期間有被告業者「大漢酵素」、「統一」等,向2家不肖上游廠商求償,並分別獲賠3,383萬元、7,340萬元的高額賠償金。但消費者所提出的團體訴訟,判決求償金額卻從25億元「縮水」到120萬元,不如單一業者向上由廠商求償的賠償金額,此結果令人無法接受。

消基會進一步說明,業者不論向誰進貨,都須確保原物料安全無虞,加上消費者購買到業者的問題產品為「不爭事實」,因此當產品出了問題,業者就應負起責任,而非將責任推卸給上游業者。但法院對業者向上游廠商的求償,反倒判決鉅額賠償,卻只賠給消費者「零頭」,實在不合理。

另外,當消基會義務律師對抗惡劣廠商時,政府部門卻一方面花人民血汗納稅錢,協助消基會打塑化劑團體訴訟,但另一方面又在政府網站上公告塑化劑可排出體外,對人體無害等言論,根本就是在「扯後腿」,致使業者藉此規避應負起的責任。

消基會認為,惡劣廠商就應為其惡劣行為付出代價,業者應有能力為自家商品安全品質把關,而非一句不知道、不知情就可以交代。近日食安風暴不斷,更突顯「塑化劑團體訴訟」為食品安全指標性案件,若此次訴訟結果無法給予業者嚴正懲罰,達到遏阻黑心行為的效果,恐會使消費者更難爭取應有的權益。因此,決定再就塑化劑團體訴訟案件提起上訴,以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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