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籲特偵不要上訴
李、劉昨天都未出庭聽判,各委託律師顧立雄、陳松棟到庭。顧立雄說,李前總統一直把被起訴視為一生很大侮辱,希望藉司法判決還他公道;他誠摯希望本案到此為止,司法資源應做有效利用,呼籲特偵組不要上訴。
劉泰英不服要上訴
陳松棟表示,88年11月台綜院就把相關款項記在年度收支財務報表,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他轉述劉泰英說「一定會上訴」。
特偵組起訴李登輝83年間捐贈南非新台幣2億8000萬餘元以鞏固邦誼,但外交部經費不足,前國安局局長殷宗文(已逝),不起訴)奉命以「鞏案」為代號,動支「奉天專案」經費代墊。
國安局往後3年以預算結餘回補代墊款項,但李指示外交部歸還全數借款,藉以侵占歸墊剩餘的779萬7193元美金,由劉泰英在88年間利用不知情的潤泰集團負責人尹衍樑洗錢至台綜院,以向潤泰購買大樓,作為台綜院辦公室,並供李卸任總統後使用。
91年間,國安密帳案曝光,經管奉天專案的國安局前少將會計長徐炳強為求自保,與殷宗文、劉泰英赴桃園大溪見李登輝;經李指示撰寫備忘錄,假托支援設立國安局外圍機構即台綜院第四所,由國安局自「鞏案」餘款補助,企圖魚目混珠。李、殷、劉3人因此共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李共犯證據不充足
北院一審認定,李雖知外交部將款項還給國安局,但證據無法證明,李指示殷宗文要不知情的徐炳強把錢交給劉泰英,李事前未與殷、劉謀議侵占;事後李拒補簽公文,檢察官認定李是侵占公款共犯,證據不足應判無罪。
至於劉泰英,合議庭認定他共侵占750萬美金、約2億5340萬台幣,且還將44萬美金,透過尹衍樑假捐贈台綜院,藉此洗錢,應從重依「與公務員共同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但考量事後返還國安局,符合貪汙罪減刑規定。
另劉與殷宗文共犯侵占公有財物,是用在台綜院,不是個人,犯罪情狀客觀上屬「法重情輕」,依刑法59條再減刑1次,判劉有期徒刑2年8月;劉另被訴偽造文書和幫助逃漏稅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