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密帳案一審宣判 李登輝無罪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12 年前
前總統李登輝被控侵吞國安密帳,遭特偵組以貪汙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15日)一審宣判,合議庭裁定李登輝對侵吞並不知情,因此判決無罪。不過,同案被告劉泰英則因貪汙等罪被判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前總統李登輝在1994年期間,曾以元首身分訪問南非,並答應捐贈1,050萬美元給南非政黨「非洲民族議會」,並指示外交部,如果沒有預算,可以向國安局動支「奉天專案」的經費先行代墊。
特偵組事後認為,李登輝與前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私吞國安密帳高達新台幣2億多元,因此依貪汙罪嫌起訴兩人。對此,李登輝日前強調他完全不能接受,還說這是他一生的奇恥大辱。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總統職務乃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執行面則交由國安局負責;同時參考證人的說法,表示李登輝鮮少參與細節工作,因此認定李登輝對相關經費墊款去向並不知情,也沒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李登輝知悉並共同犯罪,一審判決李登輝無罪。北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說:『(原音)被告李登輝只知悉國安局替外交部墊款,外交部應返還給國安局只能證明到這部分,但是不能證明餘款的流向、不能證明殷宗文是李登輝先生指示徐炳強將錢交給劉泰英使用,所以此部分喻之無罪。』
李登輝的委任律師顧立雄表示,就相關證據來看,李登輝被起訴本來就沒有什麼道理,他希望特偵組不要再上訴。顧立雄說:『(原音)法院已經做了這樣的判決,希望這案子就到此為止。畢竟他已經是個90歲的老人家了,訴訟對他來說是一種折磨,希望司法資源要做有效利用,不要再浪費在這個案子上。』
不過,同案被告劉泰英還是被認定侵占公有財物和洗錢等罪,但因為他沒有公務員身分,再加上挪用款項並非私用,且犯後繳回犯罪所得,因此減刑判處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