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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5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熒茂光電(徐州)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A.背書保證他人公司: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B.與接受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透過MILDEX ASIA CO.,LTD持股100% 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36583(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879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879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879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不適用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5018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60638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不適用(2)日期:不適用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811292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89678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7.2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0.07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告非因『新增背書保證』而公告。係因熒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熒茂光電(徐州)有限公司,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之公告標準,故辦理此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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