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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徵收案受害者 民團推納入法扶法保障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11.15 00:00
新頭殼newtalk2013.11.15 王立柔/台北報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多年以來在律師素質、扶助對象資格審查上的弊端,逐漸失卻為弱勢提供法律服務的真正效果。司改會並提出《法律扶助法》的修正草案,拜會藍綠立院黨團,希望朝野立委儘速將草案排入議程,共同推動修法,讓桃園航空城計畫這類「重大人權或環保事件」的受害對象,以及一些其他身分、類型的弱勢族群,也能納入法律扶助的適用對象。

法扶基金會成立於2004年,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團體捐助,目的是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使用法律資源的門檻,以達成實質的公平正義。《法律扶助法》也於同年立法,運作至今即將10年。

然而,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長期觀察之下,法扶基金會在律師素質,以及審查服務對象資格上,都有一些問題,造成法扶無法真正達成幫助弱勢的效果,運作日益空洞;至於《法律扶助法》的不足之處也一一展現,應修改部分條文,更臻完善。

記者會現場邀來1位越南籍勞工杜先生,說明他過去沒有好好受到法扶基金會協助的案例。杜先生指出,雇主欺騙他簽署扣薪單,他發現之後,情急之下搶奪走仲介人員的皮包,取出放在裡面的薪資單撕毀,隨即歸還皮包,前後過程不到5分鐘;對此,法院認定他符合民法151條的「自助行為」,今年10月25日宣判他無罪。

不過,杜先生表示,這是在他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協助失敗以後的事了,因為法扶基金會審查他的事件之後,竟認定他確實有罪,不替他找律師,害他後來必須靠自己去找其他團體協助、上法院打公司,找回公道。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說明,這種案例就顯示出法扶基金會在律師素質、審查範圍上的弊端。

至於《法律扶助法》應如何修法?林永頌解釋,針對「第一次檢警陪同偵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重大人權或環保事件或集體訴訟」這幾類人申請法律扶助時,應不需再審查資格;而「中低收入戶」、「藍領外勞」、「弱勢外配」、「特殊境遇家庭」、「遊民」、「卡債族」的申請法扶程序,也應該要被簡化。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則補充說,像桃園航空城計畫的上萬徵收戶,以及淡海2期開發案影響到的8個聚落,就是「重大人權或環保事件」的受害對象,這些人卻總是走投無門,要自己去找其他民間團體或公益律師,因此《法律扶助法》應將他們納入服務對象。

林永頌更指出,未來應明訂「部分扶助」的級距和分擔比例,讓民眾請求法律扶助時,得到的結果不至於是「全有」或「全無」。此外,除了尋求訴訟解決紛爭之外,應明訂法扶基金會得以擔任調解人,提供更彈性化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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