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修正擔任大法官的資格要件,明文規定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學者、立委等都有資格擔任大法官。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表示,立委得以擔任大法官,是舊時代的條款;如今立委都是「政治中人」,大多毀譽參半,修法怎麼可以還讓立委有資格當大法官?且檢察官也不應擔任大法官,會受政治影響,並容易近親繁殖。此外,「研究法學聲譽卓著者」怎麼會同時「富有政治經驗」?這也不應成為大法官的資格要件。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則說,檢察總長黃世銘對人權、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都還停留在威權時代,修法通過後,這樣的檢察官可能成為大法官,將會成為大災難。
尤美女表示,大法官的資格要件包括「聲譽卓著」,但這要如何衡量,也應該詳細考慮。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則說,如果大法官多元進用是各界贊成的方向,那當然應該要開放。
林錦芳說,過去遴選大法官的實務上,也會有檢察官名額。審、檢、辯、學各有大法官代表,可以廣納多元人才,對釋憲有幫助。而「檢察總長」的事情畢竟是個人,檢察官族群應該有優秀人才成為大法官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