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投審會清查,停業、解散、歇業及已轉讓持股的公司共三十五家、占比十三%;已函請移民署註銷中資投資人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並加以註記,未來該公司若申請投資人來台將予以駁回。
至於他遷不明的公司有三家、占一%,其中兩家已函請商業司依據公司法第十條「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剩下一家則因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不實登記」規定,公司負責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檢調單位已著手偵辦中。
另有十一家中資企業、占四%,投審會已協調財政部函請各地區國稅局,依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辦理複查。
投審會另表示,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強化中資來台管理機制。由於目前投審會主動調查的中資企業,僅限中資占資本額三分之一或以上,以及實收資本額八千萬以上,家數及樣本數明顯不足;因此決定取消上述資本額限制,並將實收資本額由八千萬降至三千萬以上,以擴大調查中資企業在台灣投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