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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顧: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13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三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元為上限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5.發行價格:依面額發行6.發行期間:三年7.發行利率:0%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銀行保證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0.承銷方式: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不印製實體債券,承銷及配售方式採餘額包銷,並以詢價圈購方式全數對外公開銷售。11.公司債受託人:洽談中。12.承銷或代銷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3.發行保證人:洽談中。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15.簽證機構:無。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債權人自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一○三年○月○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民國一○六年○月○日)止,除(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17.賣回條件: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一○五年○月○日)為債券持有人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賣回基準日的前三十日(民國一○五年○月○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2.01%(賣回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18.買回條件:本公司於以下(一)、(二)情形得行使對本可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1)本轉換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一○三年○月○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一○六年○月○日)止,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若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轉換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2)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一○三年○月○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一○六年○月○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相關轉換辦法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報准相關主管機關後另行公告。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相關轉換辦法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報准相關主管機關後另行公告。2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國內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經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募集發行後,上述未定之發行條件待確定後,再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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