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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驚!記名電子票證遺失 風險降至12小時

卡優新聞網/魏妤庭 2013.11.13 00:00

悠遊卡不僅可用來搭大眾交通工具,還能在超商或特約商店進行小額支付,高度便利性大幅提升使用率。不過,現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規定,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風險承擔時限為24小時,若期間被冒用就須持卡人自行承擔。消保處今(12)日公布將縮短持卡人掛失風險時限為12小時,補發時業者也不得收取換發工本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目前,獲准發行多用途電子票證僅有悠遊卡,而高雄捷運的一卡通也計畫於今(2013)年底加入小額消費的陣容。根據現行法令規定,若使用非記名式的電子票證遺失時,就如同現金遺失一般,無法獲得補償;而記名式電子票證因遭竊、遺失、損毀滅失,可向發卡機構或發卡公司申請掛失手續,但24小時內遭冒用所產生的損失,還是由持卡人自行負擔,也就是說,超過該時限後才由業者吸收。

為了提升持卡人權益,消保處今天公布增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將「電子票證遺失、被竊或損毀滅失」範本,納入應記載事項中,包含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產生的損失,由發行機構負擔。而「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則縮短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限,從原本的24小時減少為12小時。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目前發卡量高達4,000萬張的悠遊卡,其中各類記名式悠遊卡,像是銀行發行的悠遊聯名信用卡、金融卡…等,超過650萬張,已於今年8月1日起,比照香港將持卡人風險承擔時間調降為3小時,換句話說,3小時後的損失將由悠遊卡公司承擔,大大提升持卡人的保障。

至於後續的換卡責任,新規範也明訂除非因持卡人使用不當,導致卡片損壞,否則補卡所須的工本費,必須由發卡機構或特約機構負責,不得向持卡人要求支付換發電子票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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