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稍早表示,文化大學片面解除他的董事一職,太過莽撞。高教司司長黃雯玲表示,依據《私校法》第24條,無故缺席3次即可解職,但大學可制定內規規範「無故」定義,且需董事會通過才算數。但文化大學應沒有規範此事。就她的瞭解,胡志強每次皆有提早請假,只是事由都是「因故」,董事會有權制定規範,例如要求請假者清楚說明事由,但不應在未經決議的情況下片面解職。胡志強現在仍為董事,未來,胡志強有權以民事訴訟法捍衛自己的權益。實際上,文大曾以書信詢問教育部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教育部也說明第19條內有關自理之規定。
關於文大指控,胡志強害他們的校務評鑑太差一事,黃雯玲表示,在100學年度下半年,評鑑中有一項「校務自理」,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其中一項原因就是因董事會頻繁流會。但文大董事會有15人,5人以上未出席才算流會,只怪到胡志強頭上,不太妥當。
胡志強已擔任3屆董事,且從2013年初開始他的第3屆。曾說,他自己兼任四個董事,大可不當文化董事。黃雯玲表示,依規定一個人不可兼任超過2個的財團法人董事職務,但「當然董事」例外,因此胡志強的狀況,尚在合法範圍。
文化大學認為他現在已經不是董事,但教育部認為,胡志強的董事資格仍有效。如文化大學現在選出接替胡志強的新董事,教育部不會核准。教育部將扮演居中協調角色,避免因董事會內的狀況,導致學生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