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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Everest Investment(Holding) Lt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持有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7603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5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55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子公司百慕達宏遠控股有限公司短期資金融通需求(到期償還再新增資金貸與)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1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68325.計息方式:採浮動利率,以不低於本公司借款平均利率+0.1%為準。6.還款之:(1)條件:按月計息,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104年3月20日償還新台幣105,000千元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8877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4.8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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