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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泰: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YAMASEIKI USA,. INC.(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762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9305(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0083(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9388(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基祕字第167號規定,公司若與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超過一般非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時,視為資金融通。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226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1448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依據銷售合約(2)日期:依據銷售合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938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8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基祕字第167號規定,公司若與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超過一般非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時,視為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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